集团展播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集团展播

六盘水市总商会川渝商会章程

2014-9-25

六盘水市总商会川渝商会

   

 

****章      

     名称:六盘水市总商会川渝商会

     性质:六盘水市总商会川渝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由在六盘水市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川渝籍人士自愿组成的,属于非赢利性质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

     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 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为六盘水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六盘水市总商会川渝商会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川渝商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六盘水市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领导。

     六盘水市总商会川渝商会的办公地址暂定在六盘水市黄土坡向阳南路德维国际大厦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川渝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联系在六盘水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川渝籍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六盘水经济建设牵线搭桥。

(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济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六)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七)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川渝工商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川渝工商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川渝商会会员为企业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川渝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维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四川、重庆在六盘水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士和企业。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章程;

(一)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十二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立即终止一切享受的权利。

十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   本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

(三)  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十五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七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八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事项。

十九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执行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选举,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五)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六)  为便于开展工作,即时处理问题,设立会长会议制度,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并对常务委员会负责。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增设名誉职务,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懂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执行委员会。


附:

 

 

六盘水市总商会川渝商会

      

 

     本会会徽为“川”“渝”二字拼音的****个字母CY变形后组成的红蓝色图案和“川渝商会”四字构成。

     本会会徽可在川渝商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使用;可作为会员证、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本商会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35 川渝网
贵州体道者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运营管理 黔ICP备2023009131号-1
咨询电话:17784190245 投诉电话:13985374001 客服热线:0858-3688481